| 索引号: | 4311000019/2026-1173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云顶集团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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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云顶集团于2026年3月5日在云顶集团门户网站发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公告,3月20日上午9点在云顶集团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及听证代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及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
经梳理反馈的意见情况,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地下停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清晰且其面积未计入业主购房(住宅、商铺)的公摊面积。
2.应明确地下停车位(非人防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的使用期限,与地上建筑物保持一致。
3.关于地上建筑物已办理登记、地下停车位未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在申请办理地下停车位登记时,原有的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等材料是否可以继续沿用,无需重复提交。
4.在《办法》中清晰界定由哪个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申请材料,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
5.在《办法》中,应明确在车位销售方案和合同必须写明地下停车位的属性、类别、尺寸、是否能够安装充电桩等内容。
6.在《办法》中补充完善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程序,以强化可操作性。
二、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一)第1、2、3、5条完全采纳
1.第1条建议中,《办法》第三条修改为"经依法批准建设未计算容积率,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半地下空间,且建筑面积未计入地上建筑物(住宅、商铺)公摊面积的"。
2.第2条建议中,《办法》第八条已注明与地上建筑物保持一致。
3.第3条建议中,《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其中,竣工验收材料可沿用原有材料"。
4.第5条建议中,《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明确标注车位的具体类型(如普通车位、人防车位、机械车位、充电车位等)、因充电设施安装可能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属于人防工程等内容,并对人防车位的特殊属性、机械车位的尺寸限制进行显著提示"。
(二)第4、6条不予采纳
1.第4条不予采纳理由:《办法》中第四条已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情况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各职能部门按照其职能职责范围履行相关职责,不宜再行修改。另《办法》中已明确销售、备案、登记等具体职能部门及操作流程,并经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不宜另行修改。
2.第6条不予采纳理由:《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因此违反《办法》相关行为的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云顶集团
202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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