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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9/2021-0427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云顶集团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陈捷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办理职工家属区土地权证分割到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们建议按国家房改政策为国网永州供电公司(原永州市电业局)第22栋、第23栋办理土地权证分割到户手续。经核查,原永州市电业局第22栋、第23栋土地位于湘永路167号,土地使用者为原永州市电业局,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永(冷)国用(2002)字第清查0773号,用途为办公、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原总土地发证面积为54765平方米。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我局已为原永州市电业局448户职工房改房办理了6764.97㎡土地分割登记,该单位剩余总土地面积为48000.03平方米。原永州市电业局大院第22栋、23栋房屋所占土地暂未办理分割转移登记手续,土地面积在该单位剩余的48000.03㎡土地内。2004年2月7日,永州市恒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与22栋吉德军等24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4年10月15日,又与23栋何小平等36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5年9月19日,原永州市房产局为原永州市电业局颁发了第22栋、第23栋房屋总房产证,证号分别为:永房权冷水滩字第00075634号、第00075635号,总发证面积分别为2444.85平方米、3941.86平方米。2005年10月,恒森公司与22栋吉德军等24人及23栋何小平等36人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吉德军、何小平等人共缴纳了10.5060万元契税。2005年10月12日,原永州市房产局为吉德军、何小平等22栋和23栋共60户住户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发证手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国网永州供电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房改部门批准第22栋、23栋集资建房的审批资料。国网永州供电公司提供的有关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永州市移动通信分公司等单位二〇〇一年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永计基[2001]83号)、《关于市电业局新建职工宿舍楼立项的批复》(永计投[2002]271号)未明确为职工集资房,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也不是单位集资建房的审批部门,且国家明文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禁止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组织职工以任何名义进行集资建房等福利分房。因此,上述2项资料不能作为第22栋、23栋为集资(房改)房的依据资料。事实上,原市房产局给吉德军、何小平等人作房屋转移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吉德军、何小平等人交纳了房屋转让契税,而不是按房改(集资)房进行分割变更登记。二是根据恒森公司与22栋吉德军等24人、与23栋何小平等36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恒森公司存在未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市电业局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问题,涉嫌违反《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有关处理情况
2020年11月17日,我局城北事务中心曾给国网永州供电公司送达《关于对<关于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报告>的回复意见》。收悉你们的建议后,我局城北事务中心又进一步做了详细调查,按从旧兼从轻原则,拟订了调查意见并提交我局局务会研究,会议形成如下意见:
1、第22栋、23栋未履行集资(房改)房审批手续,且房屋是按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的,并交纳了转让契税,原则上不同意对该2栋按集资(房改)房直接办理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手续。
2、由执法支队依法对永州市恒森置业有限公司立案查处,调查线索移交纪委、公安部门。
3、原则同意将2栋房屋纳入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集中化解范围,执法支队立案后,由利用科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2004年10月19日该第22栋、23栋房屋建成的时间作评估时点,评估一套住房的土地评估单价,由其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购房户按分摊土地面积乘以评估单价再乘以7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为吉德军、何小平等60户购房户办理分摊划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执法支队正在对恒森公司进行调查处理,下一步组织落实局务会议纪要意见,对该60户房屋分摊土地进行测绘和委托评估,根据购房户补交土地出让金进度及不动产登记申请,将及时受理和办理购房户分摊划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感谢你们对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顶集团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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