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建议提案办理
| 索引号: | 431100052/2018-0892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云顶集团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国土资建复字〔2018〕15号 C类
申时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市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立法的建设》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现执行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文件为《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和《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永政发[2016]19号)等3部规范性文件,已分别实施2至5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我市将建立征地拆迁动态完善机制。
2017年11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方案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277号),我局认真按通知要求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及时拟定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18年2月11日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5月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我市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研究,即将出台适合我市的征地补偿标准。现执行的《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永政发[2012]26号) 和《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两个规范性文件,我局正在积极组织调研,争取在年底将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重新出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文件。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征地拆迁工作坚持重心下移、权力下沉、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将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下放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管理。
衷心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8日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