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52/2013-0420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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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主城区之外的工业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零陵区视为县级对待,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原永州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永州市人民政府征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征地日常管理工作。
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和跨县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审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规划、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须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本办法所称"家庭人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
本办法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杂屋等。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发放购房补助费和社保扶持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将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区内,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可获得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称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收人依法申请宅基地自行建房的称分散迁建安置。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已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的人口在安置后因结婚、出生等原因发生的新增人口不再享受安置。
第七条 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书(或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收单位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的同时,应书面通知当地住建、房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特种养殖证;
(八)其他有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要依法取得征收土地批文。
征收部门应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村(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公告征求意见不得少于三十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的,应该在征求意见三十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以便于房屋征收的人民政府及时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第十条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征收单位办理征收房屋登记手续。
被征收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方案等情况应当在被征收人所在的村(社区)、村民小组公示。被征收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由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部门具体实施。经依法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收补偿费,征收人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实行公证提存。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资金应当在实施征收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属于历史性建房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农村村民在1997年6月30日(以规划航拍图日期为准)前居住和建设的房屋按合法房屋认定;
(二)因受灾损毁等原因,需重建或搬迁建房,且原有房屋已拆除,并退还宅基地的,按合法房屋认定;
(三)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而未批准建房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自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规划、国土、房产部门联合审查,在当地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在扣除10%的办证费用后给予补偿。
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必须改造的危房,在原址按原面积原层高进行翻修改建后的村民住房,报规划、国土、房产部门联合审查,在当地村、组公示无异议后,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超过原面积部分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对确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责令房主自行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已进行过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的,但仍有一处以上房屋被征收的不再享受任何安置。已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的农户再次占用土地建设建(构)筑物一律视同违法建(构)筑物予以无偿拆除。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规划、国土、房产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示。
被征收户在册人口在其他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五条 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在确权期间不影响房屋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征收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不予以安置。
被征收的房屋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用之内,不另予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非法买卖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装修、改建、扩建的;
(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第十九条 征收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结构等级由具有评估资质,且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评定。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中心城区主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一)。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每人按不高于17万元(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城区及18个建制镇基准地价的通告》(永政函[2009]158号)规定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的区域范围进行安置。其中,冷水滩区Ⅰ至Ⅳ级区域17万元(12+5);Ⅴ级区域16万元(11+5);Ⅵ级区域15万元(10+5)。零陵区Ⅰ至Ⅴ级区域17万元(12+5);Ⅵ级区域区域16万元(11+5);其他城市规划区域15万元(10+5)。
(二)房屋置换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一)。
2、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每增加一人增加50㎡的标准购买安置房指标。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房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建设,由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平台公司按照"三个统一"的原则,统一进行设计、规划、建设。
3、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一人户90平方米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最多购买面积不超过每套2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4、物业补贴。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被征收人从调换回迁之日起三年内政府按规定享受的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补贴0.5元/平方米的物业费。
5、安置房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中心城区主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一般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办事处、村组织负责调整。
(一) 集中迁建安置。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由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平台公司按80㎡、110㎡、140㎡左右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二)分散迁建安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择址,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好房屋。超过过渡期限,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350元/平方米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户经有相关部门核准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个人口安置对象(农业家庭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1人安置对象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计算1人);被征收户有政策外生育的人口,必须按政策规定处理后,方可给予安置。
第二十四条 被征拆当事人将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兼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200元/㎡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被征拆当事人将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连续企业用电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60元/㎡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0元/㎡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承租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对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支两委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不在征地范围内,但需要拆除室外附属设施的,给予适当补偿,但不得超过1.6万元/栋。征拆机构应当对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房屋主体仅部分在征地范围内的,应当全部拆迁。
第二十六条 利用经依法批准的建筑从事养殖的,给予10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征拆机构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区旅游、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拆当事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60元/㎡的搬迁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征拆机构应当对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其中一处房屋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迁建安置中其一种标准进行补偿,其余房屋只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予安置。
征收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置换安置、安置地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如因征收单位原因,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后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按双倍支付过渡费用。
安置地经规划、国土等部门确定,安置房经住建与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视为安置房屋的实际交付。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其他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迁移坟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征收房屋决定公布的六十日内,房屋被征收人不能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处理决定。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征收房屋评估中违反规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可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理阻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谩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 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安置房和安置款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交付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实施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征收工作的人员,在征收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偿安置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零陵区、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冷水滩区肖家园、杨家桥、梅湾、菱角山、梧桐、凤凰、曲河、珊瑚街道办事处及岚角山镇、仁湾镇、上岭桥镇、蔡市镇、高溪市镇;零陵区徐家井、南津渡、七里店、朝阳街道办事处及接履桥镇、菱角塘镇、石山脚乡,城市规划区总面积101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面积约44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为100平方公里,440—1010平方公里范围为规划严控区。(具体区域范围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版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各县(管理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予以施行,《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09]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附件: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设施重置价补偿标准
三、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四、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五、房屋征收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附表一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房 屋
类 别
补偿价格
(元)
主要特征
钢 混
结 构
1350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砖
混
结
构
一等
1050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100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95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砖木
结构
一等
80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750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700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土木 结构
一等
60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二等
55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三等
500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简易 结构
一等
300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二等
200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三等
100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备注:
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平方米。
附表二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设施重置价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注
挡土墙
护 坡
砌浆水泥沟缝
m³
220
条石护酌减,水泥粉面每㎡增加5元
干砌水泥沟缝
m³
180
块石预制砖墙
m
330
围墙
24眠墙
㎡
80
有水泥粉面的每平方米墙加8元,墙面粉白灰的每平方米墙加3元。
24斗墙
㎡
60
18墙
㎡
50
土砖墙
㎡
40
水泥坪
m³
300
砖石水渠
m³
150
水池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m³
400
混凝土
m³
500
沼气池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m³
400
混凝土
m³
500
粪池
土涵
m³
35
三砂
m³
50
砖砌粉水泥
m³
80
压水井
¢1.8米以上
口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50%—70%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1.8米以下
口
2000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300元,废弃不用不予补偿。
红薯窖
m³
400
水泥电杆(8m以上)
根
800
含配件
水泥电杆(8m以下)
根
400
含配件
水泥电杆(5m以上)
根
200
含配件
附表三
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搬家费
1000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过渡费
600元/月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附表四
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单位:元/坟
坟墓
骨灰盒(坛)
土坟
三合土
(水泥)坟
双人合葬坟
类别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补偿费
1000
1500
1200
2000
1500
2500
1500
说明:1、 规划区范围外,征收土地后该村、组尚有集体土地的,由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迁坟地点。在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土地,经建设用地单位同意后,自行解决迁坟地点的,每坟另补偿1000元。如无迁坟地点,由拟用地单位在规划的公墓内进行安置的,不另行补偿。
2、用建筑材料修缮加固的坟墓,根据用材料类别迁坟补偿标准在同类坟墓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3、委托建设单位迁移的补偿减少40%。
4、超过迁坟公告期限,逾期不迁的,由拟用地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
附表五
房屋征收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1、被征收房屋(构筑物)视结构类别,按本办法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使用次品、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
2、被征收房屋一律按合法批准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从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楼层和架空层的高度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
3、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
4、共墙按一半计算面积,寄搭作无墙处理。
5、本办法按房屋的不同结构分为五类十三等,计算补偿时,视房屋的结构,按所属类别的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不得越类计算补偿。
6、本办法规定的水电齐全:包括房屋内外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排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洗脸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其补偿包含各类空调、有线电视、电脑宽带、电话、电热水器、淋浴器、浴霸的移装费用。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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