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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52/2013-04207 发文日期: 2014-01-06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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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01-06 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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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3〕5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 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的意见》(永发〔2013〕13号)、《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和《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构建统一的中心城区土地交易市场。 冷水滩区、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土地一级市场经营性用地出让均纳入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土地出让定价、方案审批、招拍挂条件设置以及出让组织实施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保留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权。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必须符合总规、控规, 规划要点中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要明晰。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 必须明确不同用途比例及建筑面积。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达到"净地"出让, 严禁"毛地"出让。净地标准:地面无建筑物、附属物和青苗, 无矛盾、无权属纠纷。工业用地四至要埋设界桩; 其他用地,临街面按中心城区创国家卫生城市要求修建围墙, 其他面修建好简易围墙或围栏。

第四条 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鼓励引导片区开发,减少零星土地出让, 完善中心城区大宗土地挂牌出让条件,着力引进实力强的大型开发企业。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房和工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律实行网上招拍挂出让。

新增建设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亩;存量建设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原则上不得少于60亩;确因历史客观原因而非人为分解造成的限量存量土地可按个案处理。

建立新增工业用地评价体系, 加强新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指标申报登记、考核工作。

第五条 建立房地产行业"黑名单"制度。 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土地出让金以及擅自变更土地容积率违规建设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 取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竞买资格,并及时列入"黑名单"范围, 记入其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 作为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凡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和竞买活动。

第六条 中心城区冷水滩区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

第七条 中心城区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实施程序。

(一)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自行组织招拍挂出让前土地的报批征用、征收, 工业用地应埋设界桩,其他用地应修建好围墙(围挡)。

(二)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成招拍挂宗地规划条件的申报、地价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方案的初步设计。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审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方案进行会审, 会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审批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协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成交后,由承办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土地成交后, 招拍挂土地预付款(含保证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划入各自财政专户,由各自财政出具土地出让金票据和相关税费票据。

(七)招拍挂土地成交的溢价款由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追缴。

(八)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核缴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并负责宗地出让后的后续工作。

(九)交易服务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核算和收取。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应具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第九条 招拍挂土地预付款(含保证金)统一交市土地储备中心账户。 招拍挂土地成交价款溢价部分5000万元以内的,2日内缴清; 5000万元至1亿元的,10日内缴清; 1亿元以上的,20日内缴清。

第十条 招拍挂土地未缴清价款的, 不得签订成交确认书;凡未缴清招拍挂土地出让金价款的, 不得办理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 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满一年未动工的, 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没动工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除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 由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 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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