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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52/2013-04248 发文日期: 2013-09-30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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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3-09-30 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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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土资发[2011]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探矿权人申请新立、延续、变更、保留、转让的,须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50日内或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0日前,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核查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见附件3)。

二、探矿权人应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45日内或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

三、探矿权人为自然人的,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时,应先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以该自然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手续。延续、保留和变更申请以该企业法人名义提出。

四、探矿权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区范围。确需扩大勘查范围的,须完成经评审通过的全部勘查工作并有足够的地质依据。

五、探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确需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并由省厅组织专家对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论证通过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六、探矿权人申请增加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增加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报告,并由省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论证通过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增加或变更勘查矿种。需补缴价款的,经评估应补缴价款。

七、在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原则上不得对勘查承担单位进行变更。确需变更勘查单位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勘查单位备案申请书一份;

2、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一份;

3、新勘查单位相关的地勘资质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

八、探矿权人申请转让的,应当编制矿产勘查阶段性成果报告并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探矿权转让应在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九、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及时分别向市州、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开工报告一份;

2、通过评审的勘查实施方案及附图一份;

3、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一份;

4、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探矿权人不及时提交以上资料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法查处。

十、探矿权人愈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探矿权人不能按期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探矿权人应当在逾期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不能按期延续的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十一、探矿权人依法组织地勘承担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应充分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维护社会稳定,不得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如遇到阻工、青苗补偿等纠纷时,探矿权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协调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探矿权人,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局。

附件:详细资料.pdf

二○ 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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