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52/2009-0433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障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在局党组领导下,依靠被督察单位的党组织,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督察工作主要任务
第三条 对各县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以下情况进行督察(重点是近三年来的工作情况):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党组)、行政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项目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5、工作作风建设、班子状况、法律职责的情况。
6、保障用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7、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资金管理情况。
8、查处违法用地和乱占耕地建房情况。
9、矿产资源管理情况。
10、矿产、土地市场建设情况。
11、信访工作情况。
12、局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向局党组报告督察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督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局党组设督察组,由3—5名人员组成,正副组长一般由局党组副书记和纪检组长担任。督察组人员由局纪检监察室、人教科、直属机关党委选派或组织抽调。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督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为做好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督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由局纪检监察室、人教科指派专门人员组成。督察办设主任1名,其主要职责有:组织协调指导督察工作;研究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负责综合汇总、督促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督察办设在局纪检监察室。
第四章 督察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督察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由督察办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报局党组审批。
(二)开展督察前,督察办向社会公布被督察单位和督察内容,并向被督察单位发出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三)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单位后,要召开会议,向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单位中层干部通报开展督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督察目的、任务;听取被督察单位党组工作汇报。
(四)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五)与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受理反映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反映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经请示市局领导同意后进行深入了解。
(八)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和明查暗访。
(九)走访和听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同志的意见。
(十)督察时间一般为一个星期左右,被督察单位由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八条 督察组在督察期间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局党组写出督察报告。
第九条 经局党组同意,督察组可在一定范围内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被督察单位要在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党组书面报告整改措施,自整改措施报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督察工作材料和成果,做到完整齐全,分类管理,及时归档。督察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和得到的案件线索,报经有关领导批示后,交由纪检监察室处理。
第十二条 注重督察成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综合考察、绩效评价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免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被督察单位要密切配合,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为督察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督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督察组要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确保督察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督察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不干预被督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被督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随意表态。
第十六条 督察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被督察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督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督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督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市局党组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